(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