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办法》分为总则,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共24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均适用《办法》。
《办法》完善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概念。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活动的企业。
《办法》细化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开展自查、统一进货查验、统一配送管理、统一应急处置“六统一”要求。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办法》优化了连锁餐饮门店职责,明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门店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据了解,《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12月实施以来,在指导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继颁布,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出现新变化,《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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