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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案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中国质量监管》杂志 时间:2021-05-27

一、案情概况

2017年4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工地使用的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未经过调质热处理工艺,用热轧带肋高强钢筋假冒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执法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直径12mm(钢号:T6)、直径14、16、18、20、22、25mm(钢号:T6E)七种规格型号的标称为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以上七种规格型号的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钢号(T6或T6E)与提交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吊牌所明示的牌号(HTRB600或HTRB600E)不一致,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2018年1月,被处罚对象江苏某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8月,由于对于当事人在听证中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一反驳,复议机关以程序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同年9月,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立案查处,当事人与施工方、购买方分别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合同标注产品名称均为“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HTRB600E)”。但当事人实际销售的七种规格的带肋钢筋均是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公司)生产的约定交货状态为:“热轧状态交货”的带肋钢筋。江苏某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将该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吊牌标注产品名称更换为:“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标准号:DGJ32/TJ202-2016,交货状态: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牌号:HTRB600E或HTRB600”等,交由当事人销售,实际上产品质量证明书在产品名称、交货状态、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数据等方面与沙钢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实物不一致。

至案发时,该批7种规格的带肋钢筋均已在工程中使用完毕,共计2176.472吨,总货值为10279842.04元,由于当事人拒绝提供进货合同、发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二、处理情况

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因此,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重处罚,罚款6000000元(陆佰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具有从重情节,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为5000000元(伍佰万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罚款已于2020年底执行到位。

 

三、争议焦点

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都产生了分歧:

第一,对于当事人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江苏某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执行者实际上是该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从沙钢公司购进热轧带肋高强钢筋,不进行任何处理,直接将吊牌更换为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并成立了江苏某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钢筋进行销售,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江苏某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定性的是销售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江苏某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因管辖权的问题,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采纳了后一种观点,认定江苏某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给江苏某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第二,对于法律适用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钢筋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带肋钢筋,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和第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规定。

经讨论后,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由于涉案带肋钢筋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且所检项目符合DGJ32/TJ202-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不能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但涉案带肋钢筋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的产品名称、交货状态、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数据等方面与实物及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不一致,因此定性其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

 

四、办案启示

本案中,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次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听证,并在听证会后提交了两份证据,对于该两份证据,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事后电话告知当事人两份证据不予采纳的理由,因其中一份证据无签字,无盖章,属于无效证据,就未在处罚决定书中一一说明理由,复议机关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

关于程序合法的问题,一直是行政执法中强调的问题,本案复议被撤销就是因为执法程序中的一个小遗漏,因此强化程序意识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树牢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树立程序观念。要在思想上打破“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牢牢树立程序错误,行政处罚不合格的观念,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彻底抛弃程序工具论、程序无用论等陈旧观念。

二是开办执法讲堂,提升执法水平。再好的法律都需要人去执行,因此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综合法律素养,全面掌握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案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三是法制提前介入,集中析案会商。在行政案件办理环节,法制员要提前介入指导,引导办案人员养成抓主线和攻关键点的办案思维,做到凡事有答复、有建议,尽可能通过论证拿出观点;在案件核审环节,法制员对发现的问题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为目标,拿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办案人员如何调整方向、补充证据。

四是开展案卷评查,确保案件质效。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以办案质量作为重点评查内容,从执法主体、违法事实、办案程序、法律适用、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文书制作及执行和案卷的整理归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查。

 

文/吕硕 李元(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