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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无证零售监管职责探析

来源:《中国质量监管》杂志 时间:2021-05-14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提升油品质量,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举措。从成品油经营主体看,相对于成品油生产、批发而言,成品油零售主体(加油站)量大面广,与老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然而加油站主体良莠不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加油站(以下简称“无证加油站")屡禁不绝,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探究其由,对无证加油站监管职责认识不清、落实不准是重要原因之一。

 

第一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加油站的监管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主要理由:一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部门是商务部门,监管部门是工商部门。明确工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的依据是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办发〔2002〕18号文件;二是尽管《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中,已将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废止,但国务院并未就无证监管的职责赋权给其他部门,基于此,无证监管仍应由工商部门,即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三是根据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认为商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商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第二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证加油站的监管应当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主要理由:一是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监管无证加油站符合法律原意。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属行政许可,由商务部门负责。由商务部门负责对无证加油站监管,符合《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立法精神。二是根据法定效力高的法规优先适用原则,无证加油站的监管应由商务部门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属国务院行政法规,2017年10月1日施行,“国发2015〕62号“属国务院文件,2015年10月13日发文,无论是效力高低,还是实施先后看,均应优先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无证或经营者既无证也无营业执照时,应当按照无证进行查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实施。三是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是应有之义。所谓职权法定,即职权随法实施而被赋,随法废止而被撤。“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办发〔2002〕18号”即已废止,“国发〔2015〕62号“引用的该两文件确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无证加油站的赋权自然因文件废止而被撤销,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加油站于法无据。就似行政机关依据已废止法规所确定的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样,该执法行为属执法主体明显不适格的违法行为。综上,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观点更符合法治精神,更符合依法治国背景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总要求。

文/王梅(作者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