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生产的“床品四件套”(含2个枕套、1个床单和1个被套)经执法抽查检验,判定整套产品不合格,但据报告反映不合格项目只是床单的某个指标,枕套、被套并没有不合格项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如何计算“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既然以“床品四件套”的名义整体销售,就无须考虑不合格项目由哪个部件造成,一概按照四件套的整体售价乘以抽样基数来计算货值金额;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整体销售,但床单明显可以独立使用,而枕套、被套均为合格,从“有利于相对人”的角度考虑,应该仅按床单的售价(按照成本比例折算)乘以抽样基数来计算货值。
这就涉及到“由多个部件组成的整套产品”在仅仅某部件存在不合格项目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众所周知,产品的法定定义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全国人大法工委版《产品质量法释义》对此进一步解释为“将原材料、半成品经过加工、制作,改变形状、性质、状态,成为产成品”,结合常识来看,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产(商)品都是由多种不同的部件(或原材料)组合而成。对于这种情况下货值金额的计算,笔者觉得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来考虑。
第一种情形是,存在不合格项目的部件与产品整体处于不可分离的状态,即经过加工、制作后,部件已经丧失了其独立属性,物理上已变成了整套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常见的中低档木家具均由各类人造板(胶合板、中纤板等)制成,检验常见的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超标,往往都是由于某块板材本身的质量问题,即生产人造板时使用的胶黏剂中甲醛超标;服装类产品检验常见的不合格项目“纤维含量”不达标,绝大多数原因都是因其生产用到的布料质量问题(实际成分含量与布料厂对外标称值不符)。上述情形下,虽然导致整体不合格的原因很明显只是因为某部件本身不合格,但因该部件已经丧失独立属性,变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计算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时,理应按照整套(件)木家具、服装的售价乘以数量来计算,而非计算其中不合格的人造板或布料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略为复杂,不合格的部件作为整体的组成部分,但并非不可分割状态,而是仍可部分或者全部独立使用,根据该部件“能否独立使用并实现其原本的全部预期功能”的原则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举个例子,电动自行车整车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其原配充电器(可与整车物理分离)的部分指标,那不妨考虑两点,一来该不合格充电器是整车厂家经过考核采购并作为整车原装配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常见质量问题甚至事故原因往往是由充电器导致,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从常理推断,充电器不合格即应该认定整车不合格;二来该充电器虽然独立存在,但因为其输出电压、输出电流、接口尺寸规格等处均存在特殊要求,已经不具有充电器类产品原本应当具有的通用预期功能(因其只能搭配某类某型号的特定车辆使用),所以此时仍应该按照整车计算货值。当然如果厂家或商家单独销售了该款原配充电器,如检验不合格就应该以独立销售的充电器售价乘以不合格数量来计算货值金额。
第二类就是上述“床品四件套”的案例,从常识上理解,床单完全可以独立于四件套之外使用,即使不搭配枕套、被套,仍然可以实现其原本的全部预期使用功能(隔离、保暖、保洁等),那么应按何种方式计算不合格货值金额呢?笔者认为,不妨反过来想一下,如果按照床单本身的价值来计算“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即认定床单属于“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则床单必须满足《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和标识要求。定义方面从广义上理解似乎没有问题(床单也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那么就考虑标识方面是否符合质量法第27条要求,即床单是否有独立包装,独立包装或本体上是否清晰标注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明等必备信息和商品条码等辅助信息、如果确实标注较为完备,笔者觉得考虑到床单已同时具有(可独立)销售和使用的特性,从“有利于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可以依据床单部分的价值来计算“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如果床单本身并没有独立标注信息,只有四件套整体包装上才有完备的标注,实际上床单又不可拆单独销售,那么仍应按照四件套整体的售价来计算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文/孔迪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