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
办理途径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专门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邮寄办理,备案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文科,邮政编码为100055。
备案材料
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因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注销备案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审查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邮箱告知商标代理机构。
办理费用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备案/结算业务无须缴纳费用。
注意事项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应当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署业务移转协议,然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2.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结算,拖欠的规费应当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清算后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标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必须另附材料加以说明。
3.注销备案/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有关书件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书件送达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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