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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理取缔“地条钢”

来源:《中国质量监管》杂志 时间:2021-04-18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中就表明,“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感应炉是利用感应电热效应使金属物料加热或熔化的电炉,根据输入电源频率可分为工频感应炉(50Hz或60Hz)、中频感应炉(150-10000Hz)和高频感应炉(10000Hz以上)三种,钢铁领域应用较多的为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以下简称“中(工)频炉”)。用中(工)频炉熔化废钢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等钢坯(锭)及钢材,不仅保证不了质量要求,而且严重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拆除。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对“地条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要求各地坚决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但十多年过去了,用中(工)频炉生产销售“地条钢”仍未得到控制,而且为规避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这些企业又采用了扩大中(工)频炉炉容、配备炉外精炼、配套连铸连轧等办法,但产品仍属于“地条钢”性质。

在钢铁生产过程中,炼钢是严格的“冶炼”过程,而不是单纯的“熔化”过程。炼钢过程是保证钢材质量的关键工序,通过加热、吹氧、造渣、脱氧等技术,进行脱碳、脱磷、脱硫、去除有害杂质和气体等,实现温度和成分控制。而中(工)频炉仅仅是熔化废钢,或简单的调整主要成分,不能保证钢材成分和质量。

从实地调查情况看,中(工)频炉企业普遍没有炉外精炼和检验检测过程,生产的钢坯(锭)及钢材产品质量性能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个别企业虽然配备了精炼设备,但从经济利益出发,基本不使用,只是应付检查。这些企业普遍是以独立轧钢企业名义申请并获得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而实际却从事熔化废钢、连铸钢坯及钢材生产;他们往往采购、销售不开发票,贴牌、冒牌生产销售劣质钢材。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加剧恶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而且逃避税收、非法牟利,必须予以全面清理取缔。

2016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意见指出“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投资拉动作用大、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回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扩大。要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措施为:一是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二是引导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三是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2017年,针对媒体曝出“部分地方出现建筑钢筋销售点非法拉长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形成‘瘦身’钢筋”的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为规范钢筋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通知中指出:钢筋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钢筋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钢筋的,对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轧制建筑钢筋的,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以及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严防“瘦身”钢筋等不合格钢筋出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建筑钢筋检查和整治,畅通举报渠道,梳理举报线索。对流通领域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建材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商品标识是否齐全、有无销售“三无”商品等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仿冒和假冒伪劣钢筋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一、严格规范许可准入,加强对钢铁行业获证企业证后监管。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坚决不予受理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过剩及违规产能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对辖区范围内获得钢铁产品生产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伪造或冒用许可的企业,要组织开展证后监管,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对违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产能及关键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状态、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产能和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需要整改的问题,要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帮助和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新增产能或生产“地条钢”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予以坚决取缔、清除。

二、加大辖区内钢材生产、销售单位排查力度。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钢材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摸清辖区内钢材生产、销售单位的数量、规模及地址,对钢材生产、销售单位(含门店)进行货账核实,并对钢材质量进行抽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销售“地条钢”的,要立即进行查扣,倒查钢材生产来源,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条钢”行为,认真填写号钢材生产、销售单位排查、抽样登记表。

三、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钢材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法企业和窝点要按照《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规定,实施停、限电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贷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四、严惩违法,保持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加强“地条钢”违法线索摸排,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排查,对涉钢企业、尤其是拥有中(工)频炉的企业,要适当增加排查频次;对通电通水的闲置、废弃以及出租厂房,要予以重点关注;对“地条钢”举报及供电部门提供的用电异常信息,要按照“逢举报必核查”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当地化解产能办报告,在化解产能办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处理工作;对以往存在捣毁掉的“地条钢”生产企业、窝点,要组织开展“回头看”。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地条钢”的企业、窝点,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钢材生产、销售、经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地条钢”整治的重要性,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及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文/邓平平(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稽查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