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梯的总体服务力量与社会的总需求存在着不平衡不相适的矛盾。因此,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三个重点任务:一是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二是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三是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对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监管工作,做出了顶层设计,同时也为电梯的检验工作做出了方向性指引,即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不难看出,电梯的检验工作将以一种“新方式”开展。
“新方式”明确落实了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而电梯的定期自行检查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取得检测资质承担对单位使用范围内的电梯进行检测,并且取得相应的电梯检测报告,为电梯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以及技术支撑。
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保障电梯的安全性能,应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周期。激发了维护保养单位的提升维保工作质量的主动意识及内生动力。
一、电梯定期检验的基本内容
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附件4中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的含义:电梯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的技术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同时,对电梯定期检验的适用范围、在用电梯的含义、检验项目内容以及一般性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在电梯定期检验的含义中再次强调,“电梯定期检验是对在用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的技术性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对于电梯使用管理的技术性监督活动,侧重于对电梯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资料、与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以及自行检测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电梯的使用登记资料以及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56号文件附件4中的检验项目“使用资料”中有明确要求,即“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以及“使用单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而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在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时,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对于未按期检测的,应当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登记部门。
对于维护保养进行的技术性监督活动,侧重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能否覆盖其所从事维护保养电梯的项目参数,以及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56号附件4中的检验项目“使用资料”中有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侧重于电梯设备本体的重要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验证性活动。其中,包括56号文件附件4中附录A~C所罗列出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全部定期检验项目(以下简称必检项目)以及按照文件要求涉及到的抽查检测项目(抽查检测项目包括重要检测项目及一般检测项目)。
二、电梯定期检验的结论判定
根据56号文件附件4中的要求,检验机构完成现场全部检验项目后,包括必检项目和抽查检测项目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形成检验结论或者提出检验意见。在形成检验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
(一)电梯定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情况
1.电梯定期检验过程中,必检项目存在“不符合”的情况,电梯的定期检验结论“不合格”,应当在现场出具的《通知书》检验结论中填写“不合格”,同时填写不符合情况;
2.电梯定期检验过程中,抽查检测项目中的重要检测项目存在“不符合”的情况,电梯的定期检验结论“不合格”,应当在现场出具的《通知书》检验结论中填写“不合格”,同时填写不符合情况;
3.电梯定期检验过程中,必检项目全部“符合”,抽查检测项目中的重要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抽查检测项目中一般检测项目存在“不符合”的情况,应当在现场出具的《通知书》中填写不符合情况、相应的检验意见以及整改的期限。使用单位在整改期限前未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检验机构,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通过查看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其“不符合”,检验结论均“不合格”。
(二)电梯定期检验结论“合格”的情况
1.电梯定期检验过程中,必检项目及抽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电梯的定期检验结论“合格”,应当在现场出具的《通知书》检验结论中填写“合格”;
2.电梯定期检验过程中,必检项目全部“符合”,抽查检测项目中的重要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抽查检测项目中一般检测项目存在“不符合”的情况,应当在现场出具的《通知书》中填写不符合情况、相应的检验意见以及整改的期限。使用单位在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查看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其“符合”后,检验结论“合格”。
文/李寅(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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