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12年7月开始试点和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首席质量官是企业对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聘任并授权开展工作,行使企业质量安全的“一票否决权”。但在实践中,首席质量官能否对企业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真正负起全面责任,能否真正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一直是关系着首席质量官制度能否落地的核心问题。“一票否决权”成为检验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成效的试金石。
一、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总体情况
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置首席质量官。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复工复产达产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
近年来,各地有选择性地在相关重点企业开展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并根据各自特点颁布相关制度,开展多批次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活动(代表性省份实施情况见表1)。从全国实施情况来看,以江苏、安徽等省试点最为典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试点经验。
江苏是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引领者。2012年3月江苏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2012年7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在江苏省南通市组织召开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现场交流会。2013年2月江苏的经验做法开始推广。截至2019年年底,江苏已组织近万名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级首席质量官培训,累计8804人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2020年更是大力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4月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文化旅游厅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个以多个省级部门联合下达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首席质量官岗位设置、权限、待遇等,提出首席质量官具有企业质量安全的“一票否决权”。并提出目标:江苏每年规模以上企业新增首席质量官5000名左右,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全覆盖,中小微企业覆盖率不低于80%。
安徽走在了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前列。2013年3月安徽提出在企业中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优先在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企业中推行,力争5年内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实施,首席质量官将成为安徽规模以上企业的“标配”。2013年安徽出台《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在推进与创新首席质量官制度时,开展首席质量官标兵评比、质量改进经典案例评比,举办首席质量官论坛、首席质量官沙龙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截至2019年年底,安徽共举办首席质量官培训班85期,取得首席质量官证书总人数达11115人,其中总经理以上909人,副总以上1177人,中层管理人员4198人,高级职称496人,中级职称1302人。
二、首席质量官“一票否决权”适用要求
“一票否决权”是指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被表决内容就会被否定。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一般身居要职,具有举足轻重作用,拥有一票否决权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一票否决权来源于投资协议的约定,是合同主体意识自治的体现,主要运用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相关投资者享有一票否决权。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约定应属有效。判断一票否决权约定是否合法,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表2)。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存在一票否决权。
从企业角度来看,一票否决权条款是一项对企业发展及股东利益影响重大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多轮融资时,会出现多个投资者,企业需要慎重选择是否设置一票否决权。企业为保证重大事项能够顺利达成一致,在为投资者设置一票否决权时,会严格设置适用时间、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如针对重大决策不能连续使用一票否决权、某一时间内使用一票否决权的次数等。在企业中首席质量官职责上拥有质量安全的“一票否决权”,也应有相应考量,谨慎设置一票否决权的特定范畴和使用条件。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加强质量工作,严格质量监管,对企业质量安全拥有“一票否决权”,显得尤为重要。
在2019年首届中国企业首席质量官(深圳)论坛中,与会专家围绕如何把质量带进董事会、如何制定质量战略规划、能否真正行使质量安全的“一票否决权”、如何解决质量成本等方面问题进行切磋交流,这是首席质量官领域的一次深入探讨,也是对“一票否决权”进行全面探讨的全国性高端交流活动。
三、首席质量官“一票否决权”难在何处
质量安全无小事,首席质量官拥有对质量安全的责任和权利。“一票否决”从董事会决议演化而来,我们不讨论董事会决议中首席质量官是否拥有“一票否决”,目前也无此规定。我们在此仅探讨首席质量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一票否决”。如果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拥有“一票否决”的首席质量官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有可能成为企业质量问题的“替罪羊”。“一票否决”虽给予首席质量官很大的否决权限,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实际使用。其原因在于:
一是首席质量官是企业成员。企业员工本身就需要对企业绝对忠诚,为企业战略发展和绩效做出应有贡献,并保守公司机密。如果随意提出“否决”,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所以在制定“一票否决”适用范畴时,也应约束“一票否决”使用范畴和使用条件。
二是首席质量官自身能力受限。首席质量官需要拥有质量发展政策、质量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多方面知识,还需要拥有制定企业品牌战略、开展质量攻关、解决质量难题、组织产品质量检控处置等思路和技能,并且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原有的质量知识和技能跟上时代发展要求面临更多挑战,需要强化教育培训,确保首席质量官真正拥有一票否决的能力。
三是质量安全问题涉及面宽。质量安全问题涉及企业方方面面,包括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运输、售后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存在复杂性,决不是首席质量官一人所为,是从公司最高层领导到基层员工每个人的事情。全体成员均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持以质取胜,拥护首席质量官的一票否决权力,使其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四、对实施首席质量官“一票否决权”的建议
能不能实行“一票否决权”,是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关键所在,是对首席质量官制度能否落地的检验。全面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让首席质量官真正拥有“一票否决权”,特别是拥有与之相匹配的“一票否决”能力,需要从各个层面做好工作。
(一)从方向引领来看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要在各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在全国层面尽快出台《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首席质量官培训大纲》《首席质量官讲师管理制度》《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等。进一步明确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主要内容、职责权限、工作要求、薪酬待遇等,特别是要明确是否拥有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明确权限约束基本情形,既要保障也要防止滥用“一票否决”。二是构建激励机制。制定推进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扶持、激励政策,激励龙头企业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加大首席质量官聘用力度,明确首席质量官的薪酬体系,搭建全国首席质量官人才流动体系,使首席质量官得到应有的荣誉,拥有应有的权责,能够勇于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从地方推动来看
一是纳入目标考核。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提升、质量发展、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纳入工作目标,促进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首席质量官积极行使“一票否决”,及时研究解决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票否决”共性问题。二是强化任职培训。构建不同层级的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体系,强调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审查和认证制度,建立首席质量官省、市、县培训机制,统筹首席质量官专项培训经费,根据最新的质量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紧扣最新质量理论和实践,及时更新培训内容,提高首席质量官素质和能力,真正具备“一票否决”的权威。三是做好宣传示范。在国家鼓励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要求下,发挥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向企业法定责任人宣讲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目的意义,动员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首席质量官拥有质量安全的“一票否决权”,宣传示范性企业在行使一票否决方面的实践和经验,构建保护首席质量官“一票否决”机制。
(三)从企业自身来看
一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是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主体,要从严格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角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培养、聘用、履职、退出等管理制度,在企业质量创新、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质量领域发挥好首席质量官的作用。二是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首席质量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行政级别,合理界定总裁(总经理)和首席质量官的职权范围,要求董事长和总裁能够尊重首席质量官的权力边界,明确首席质量官职责范畴的“一票否决”,设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一致的“一票否决”适用时间、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三是建立质量人才体系。在企业内部形成培养首席质量官人才体系,定期组织质量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质量文化建设,营造企业人人追求质量、人人关心质量、尊重首席质量官、敬畏“一票否决”制度的良好企业规范和文化氛围,发现和培育更多的优秀质量人才特别是后备“首席质量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