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防控新冠肺炎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的备案要求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提升备案产品的质量,保障防疫物资的使用安全,降低安全隐患。
[关键词]新冠肺炎;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备案要求;存在问题
核酸检测因其具备较高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是确认新冠病毒是否感染最有效的实验室诊断方法,大规模核酸检测可以主动搜索潜在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利于进一步有针对性措施阻断疫情的蔓延,是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核酸检测阶段而言,最重要的耗材就是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其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关系疫情的精准防控。本文对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备案要求和存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更好的提升产品质量,助力疫情防控。
一、产品特点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是一种用于病毒核酸检测时采集和转运样本的器械,一般由采样拭子、采样管和病毒保存液组成。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属于“20-11采样设备和器具”。若以无菌提供,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若以非无菌提供,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用于防控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一般为非无菌提供产品。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备案数据库,截止2021年7月31日,以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备案产品数为822个,生产企业725家。
二、质量技术要求解析
依据医疗器械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产品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参考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且不应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暂未出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企业备案的质量技术要求差异大,部分不能有效控制质量,导致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以下将从组成产品的保存液、保存管和采样拭子的备案要求进行探讨。
(一)保存液或行业标准。
目前广泛使用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以运送培养基为基础改良的病毒维持型保存液,主要成分为Eagle's基础培养液(MEM)或Hank's平衡盐,同时添加了病毒生存所需的盐类、氨基酸、维生素、葡萄糖以及蛋白质,使用酚红钠盐为指示剂,溶液pH值在6.6~8.0时呈粉红色。由于这种保存液提供的样本基本是活病毒,可最大程度保持样本的原始性。后续不仅可以用于病毒的核酸提取检测,还可用于病毒的培养和分离。如用于检测时应注意必须先灭活后再进行核酸提取纯化。
另一种是以核酸提取裂解液改良的裂解型保存液,主要成分为平衡盐类、EDTA螯合剂、胍盐(如异硫氰酸胍、盐酸胍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如十二烷基硫酸钠)、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如十四烷基三甲基草酸铵)、苯酚、8-羟基喹啉、二硫苏糖醇(DTT)、蛋白酶K等几种或多种组分。这种保存液可以直接裂解病毒释放核酸,消除核酸分解酶(RNase)。由于此种保存液可灭活病毒,因此不能用于病毒的培养分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一般只对病毒进行核酸检测,同时依据核酸检测工作手册[3]“人群筛查应选择具有病毒灭活功能如含胍盐(异硫氰酸胍)或表面活性剂的采样管,同时首选含胍盐的采样管”。因此,此次疫情防控的保存液为核酸裂解型保存液,其产品质量指标一般应需考虑以下几点。
1.核酸保护能力。新冠病毒是一种RNA病毒,容易被RNA酶降解导致无法检出。因此,保存液应需尽可能避免本身携带来自试剂耗材、采集保存运输带来的外源性RNA酶,同时也需具备抑制细胞破坏后所释放内源性RNA酶的活性,可最大程度地保持RNA结构完整稳定。
2.存储稳定性。“样本原则上应当低温(2-8℃)保存,如不具备低温保存条件的,在采样点放置时间不超过4小时。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小时内按批转运,6小时内上机检测。如果需要长途运输样本,应当采用干冰等制冷方式进行保存”[3]。针对RNA不稳定且易降解的特性,备案产品应通过研究保存液的组成及pH值的控制范围等方式确保稳定性满足上述的要求。同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证,明确产品的实际存储稳定性,并在说明书中给予明确,便于选用。
3.病毒灭活能力。新冠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特别是后续的变异毒株。为了保障采集、运输及检测人员的安全,同时为避免污染公共环境。保存液应具备快速有效彻底的灭活病毒的能力,避免气溶胶的污染风险,杜绝二次传播污染。
4.装量适宜。保存液装量太少,不能有效浸没拭子,太多易溅出,且会造成检测物质浓度的稀释。核酸样品采集常规分为标准采集(1人份单独1管)和混合采集(5人份合1管或10人份合1管)。一般建议标准采集和5合1混采内含3mL的保存液,10合1混采的保存液应为6mL[3]。企业备案时应考虑后续产品的使用范围,保存液的应有适宜的装量。同时保存液应当带有易于观察、辨识的颜色(如粉红色),并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方便取样。
(二)采样管
采样管常见的质量问题表现为:样本保存液渗漏、管盖损毁、样本保存液变色、标签脱落等[4]。采样管为样品保存的容器,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产品的使用安全,应从材质的适宜性、密封性、操作便利性等方面设置技术要求指标。
1.材质适宜性。依据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5]对材质提出明确的要求,“管帽和管体应当为聚丙烯材质,螺旋口可密封,松紧适度,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管体透明,可视度好”。因此,企业备案时应直接选用聚丙烯材质的采样管,盖内有垫圈,管帽和管体采用螺旋的方式进行密封。同时依据检测建议[6]在检测前对新冠病毒在56℃进行灭活以及后续的冰浴操作过程。因此采样管应具备上述条件下的温度耐受性,在试验条件下不会变形破损,能适应多种方式的灭活。研制过程中应对所选择的材质做进一步的进行验证和确认。
2.密封严密性。管盖与管体应做到契合,尽可能选择螺旋口而非插拔式,使其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否则将导致保存液渗漏,外源性物质进入而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污染及产生感染风险。技术指标中应设置测试密封严密性的指标,模拟产品在不同保存条件的密封严密性。一般测试方法有震荡、抽真空等方法。
3.操作方便性。管壁应光滑平整,标签完整、牢固、字迹清晰,便利信息的书写,相关条码可轻易贴合,不发生起角掉落的情况。同时,管帽与管体的密合程度应当适中,不宜过紧,以便采样和检测人员能够正常单手开闭管帽,提升操作的效率。
4.规格适宜。采样管的试管外径(14.8±0.2)mm×(100.5±0.4)mm,管帽外(15.8±0.15)mm,高度(12.5±0.5)mm[5]。企业的备案产品应当依据上述的要求进行选择采样管的规格型号,使生产的产品满足防疫使用的要求。
(三)采样拭子
采样拭子质量的优劣将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产生重要影响。一般应从拭子原材料、长度、易于折断等角度考虑。
1.材料相容性。采样拭子头应能最大程度提升样本的采集量,对于病原体和接触的细胞组织无毒害作用,同时不影响后续检测。不宜采用对蛋白有较强吸附作用的原料,如海藻酸钙海绵和棉花,其易导致样品不易洗脱,对后续检测造成影响。宜选用聚酯、尼龙等非棉质、非藻酸钙材质的拭子[5]。并且,拭子柄部为非木质材料,一般推荐使用空心聚苯乙烯(PS)塑料杆,不可用木棒或竹签等材质,上述两种材质亦容易吸附蛋白。
2.操作便利性。拭子一般分折断式和内置式。折断拭子采样后放入病毒保存管内,从靠近采样头部位折断,即完成采样。所使用的材料应易于折断,折断点位于距拭子头顶端3cm左右,易于折断[5]。内置拭子采样后直接将采样拭子全部置于病毒保存管内。上述两种方式,后者相对安全。因此,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在设计时都应考虑操作的便利性,防止由于操作的不便利导致保存管内液体外溅,或者导致可能的污染风险。
3.长度适宜性。适合长度的拭子能增加操作便利性,一般控制长度在18cm左右,太长易摇晃导致操作不便,太短则将增加采样人被感染的风险。
(四)其他
1.配制用水考虑。为确保去除配制溶剂中生物来源的聚合物杂质,如RNase、DNase和内毒素等,不推荐使用普通纯化水或蒸馏水。建议用于配制保存液的超纯水应选择合适的超滤膜进行过滤,如采用分子量为13000的超滤膜过滤并应当进行相应的验证。
2.检测效果验证。由于各品牌的提取液、扩增检测试剂成分各有不同,生产厂商事先很难做到完全适配。因此,建议在大规模使用产品前,提前进行验证,确认保存液中是否含有抑制检测试剂核酸扩增的成分,以保证最终的检测效果。
3.金属螯合剂选择。保存液中使用的金属离子螯合剂推荐使用EDTA盐类(如乙二胺四乙酸二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不推荐使用肝素类(如肝素钠、肝素锂),以免影响PCR检测。
三、存在问题
(一)备案不规范,技术要求不全面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相关通知和公告[7-8],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未发布具体品种的备案操作规范和产品技术要求。部分已备案产品存在备案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对于备案品种范围内的产品,申请企业和备案部门应直接使用“品名举例”中的产品名称。本产品的备案产品名称应为“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部分企业的备案产品名称为“一次性病毒采样管、病毒采样管、一次性病毒采集管”等;二是部分已备案产品的产品描述中直接照搬照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表述“通常由拭子和/或含保存液的杯、管等组成。非无菌提供”。实际上部分产品有的只是单纯提供采样管或是含保存液的采样管,未配备采样拭子,但备案时照搬照抄分类目录的描述,与实际提供产品不符。三是产品技术要求不全面,只规定了外观、性状、pH值和密封性等指标,对于核酸保护能力、存储稳定性、病毒灭活能力、材质的相容性等关键指标未进行规定,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
(二)生产厂家多,低水平备案严重。
我国生产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企业数量众多,低水平备案现象严重。现阶段我国没有发布此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或相关行业标准,部分企业在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时往往未能全面的覆盖相关指标要求。同时,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管理,企业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备案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技术性审查,导致不同厂家的技术要求各不相同,生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使用过程时存在安全隐患。
(三)监管不到位,备案产品存隐患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9],对于实施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在I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须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比例的一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完成产品和生产备案后即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资质。部分企业在监管部门检查前,已有产品流通至市面上,在防疫过程中使用。或有部分备案的产品未进行充分的研究验证,特别是关键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不能准确评价产品的质量。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备案产品存在隐患,后续将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对策建议
(一)制定备案规范,明确备案要求
对于此类关系疫情防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如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隔离衣、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等。国家相关部门应组织制定统一的备案规范要求,包括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型号规格、备案技术要求等。企业依据国家统一发布的备案规范进行备案,确保不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均能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二)开展自查自纠,提升产品质量
组织备案企业对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等关系疫情防控的产品,依据公布的备案规范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备案规范的,应及时取消备案,对于产品质量不满足防控需求的,还需对其生产的产品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理》进行召回。杜绝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三)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备案秩序。
针对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的现状,应开展监督检查,清理不符合医疗器械备案规范的产品。对已备案产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产品技术要求是否全面、科学。二是是否存在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不规范的现象。三是企业是否按已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四是说明书和标签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相关规范的要求。通过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清理备案不规范的产品,净化市场环境。
五、结束语
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筛查可在最短时间内精准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是控制疫情扩散的主要措施之一,其筛查的效率和质量对于新冠感染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至关重要。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作为核酸检测过程中的采样器具和样本载体,其产品质量对核酸检测结果有着关键的影响。现因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致使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目前加强对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等第一类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的管理显得极为重要和必要。
基金项目:本研究获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升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MSC2021001)。
第一作者简介
吴水金,硕士,厦门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执业药师,专业方向: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通讯作者简介
陈鑫,本科,厦门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经济师,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EB/OL].(2017-09-04).http://www.nmpa.gov.cn/directory/web/nmpa/xxgk/ggtg/qtggtg/20170904150301406.html.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EB/OL].(2014-05-30).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
/2014053020580142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EB/OL].(2020-12-30).http://www.nhc.
gov.cn/yzygj/s7659/202012/b89bcd0813da41788688eb14787b3c72.shtml.
[4]司慧芳.病毒采样管相关不良事件的风险控制方法[J].医疗装备,2021,
34(13):75-7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的通知[EB/OL].(2021-02-07).http://www.nhc.gov.cn/yzygj
/s7659/202102/c7744556a26f4db1b9f9714dba2dc670.shtml.
[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J].中国病毒病杂志,2020,10(4):241-245.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EB/OL].(2014-09-15).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140915151901858.html.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6号) [EB/OL].http://www.nmpa.gov.cn/directory
/web/nmpa/ylqx/ylqxggtg/ylqxqtgg/20140530205701338.html.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EB/OL].(2014-09-30).http://www.nmpa.gov.cn
/xxgk/fgwj/gzwj/gzwjylqx/2014093012000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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