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地方 > 正文

网络促销市场监管面临的挑战和措施

来源:《中国质量监管》杂志 时间:2021-05-23

近年来,国内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不断涌现新形式,“6.18”“双十一”“双十二”等已逐渐成为电商消费节的代名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正逐渐成为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等扩大企业影响力、赢得市场份额的必要手段。

 

一、网络促销市场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促销市场监管执法有难度。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市场监管,在收集证据、查办案件、解决投诉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网络促销交易日益形成规模且往往跨区域发生,经营场所不固定在一处,进销货状况、账单明细等掌握不全,违法行为和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产生消费纠纷后,即使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取得完整证据也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监管执法困难,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且,部分电商企业经营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积极性不高,经常以抽检样品还未到货等原因,影响产品抽检进度和质量安全监管。同时,互联网市场监管执法涉及电子商务、网络等科技知识,监管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互联网应用相关知识,这对市场监管人员结构和业务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网络促销市场监管手段较单一。“双十一”期间,阳泉市市场监管局网监科对抖音等主要网络平台的本市网店经营者商品促销信息进行了定量取样监测。这种监管方式,用视频记录来说话,规避了执法的随意性,也为当前加大信息公开创造了条件。但是就当前互联网技术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与监管业务的深度融合,比如,依然采用人工上网检查的方式,这不仅会造成人工成本高,同时导致网络违法行为发现率低的后果。

(三)网络促销市场监管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也成为了促销各种商品的交易场所。近期,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由于微商等平台进入门槛很低,一度处在监管盲区,伪劣产品泛滥、售后服务缺失、涉嫌非法传销等问题还时有发生。然而,《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微商稍有影响可还远远不够。立法后,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可以在商家开店前进行资质的限制,然而放在微商身上还是行不通。微商是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交易,微信是一个社交平台而不是电子商务平台也就无法进行监管,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且维权难度较大。

 

二、加强网络促销市场监管的建议措施

(一)开发现代化网络技术监管模式。对于网络促销的市场监管,在“以网管网”的基础上,加大市场监管的现代化体制改革。比如,除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还可以自制一个自动抽查网络交易的程序。在“双十一”等网络促销的重要时间节点,不定时不定量地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审查、跟踪,还可以利用买家身份隐蔽的特点运用“钓鱼执法”模式对网络促销进行抽查。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可以建立一个自动识别系统,将在本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动筛选出来并发出通知,提醒他们进行登记注册、亮证亮照,一定时间允许其自我整改,超期限仍未整改者,直接删除其销售信息。还可以将此平台系统与全国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相连接,实现市场主体、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共享。同时,引入电商平台信用风险评价分析模块,监管部门根据大数据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经营者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推进电商平台信用监管。除此之外,利用“五线合一”的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者集中投诉的社会热点和问题企业,经监管人员核查后,可以在监管信息平台、政府官网、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上公布。

(二)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人才培育和技术升级。一方面,要加大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业务软件应用和电子数据取证的培训,保证其能够熟练运用互联网数据监管和对业务软件的操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引进技术人才和网络市场监测平台的开发、升级。还要加强网络市场执法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廉政风险点防范,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多元共治的监管体系。对内要进一步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跨省市、跨区域监管协作,实现从全国到地市资源共享、统筹指挥、协查协办、上下联动。具体就是要抓好与总局“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的联网对接,畅通数据流通渠道,实现网络交易信息监测数据共享和在线技术支持;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细化省局网监系统功能升级,以主动采集和平台推送相结合形式,完善相关数据库建设,实现对网络假冒侵权、网络炒信等重点违法行为的监测发现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需要。

对外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公安、银行、税务、商务、邮政等行政部门执法合作,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作用,强化联合执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加强与行业协会、移动社交平台、各通信运营商、快递物流等企业建设协作联动机制,引导其更好地发挥自治、自律作用,共同推进电商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四)给予某些平台协助监管责任。一方面,加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利用其与经营者联系更紧密的特点,由其承担一部分监管责任,弥补行政监管部门在网络交易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当前网络交易很多在社交平台上完成,在规范其准入制度以及规制方面承担的责任外,应该与网络交易等电商平台经营者规定一致。还可以增加平台对微商的信用评价分析系统,通过投诉等手段,允许平台初步制定微商信用风险等级,对不符合标准的不许其发布销售信息,严重违规违法的立即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微商促销行为进行随机审查。但由于社交平台并不是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微信等社交平台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刘茜(作者单位:陕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