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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对标准的新要求

来源:《中国质量监管》杂志 时间:2021-05-23

一、现有分类标准分析

目前,在中央层面,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规定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立法当中。在地方层面,我国拥有三十四部地方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立法。本文重点分析住建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6个分类标准。

住建部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中将生活垃圾的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个大类。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4个大类。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238—201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个大类。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SZDB/Z153—2015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年花年秸、其他垃圾等5个大类。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4个大类。

 

二、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国家以及垃圾分类推广工作较好城市的分类标准来看,有5个分类标准是分为4个大类,1个分类标准是5个大类,如图1所示。

无论是分为4个大类还是5个大类,在6个分类标准中,从数量上可以看出,可回收垃圾6个,有害垃圾6个,其他垃圾5个,厨余垃圾3个,餐厨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大件垃圾和年花年秸、易腐垃圾各1个,如图2所示。

现行的地方立法当中,大部分立法都依据本地的实际规定了分类标准,并且在每一类垃圾后面都进行了列举。分类标准引导各类分类义务主体尤其是分类投放主体对其所制造的垃圾进行分类,现有的分类标准作,大都依赖于末端的垃圾处置方式制定,并随着处置方式、设备更新而发生变化,故而分类标准设置并不科学。

但目前我国商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无任何垃圾分类的明示标的,让消费者使用完产品后弃至哪类垃圾箱无所适从、难以分清,无法按分类对垃圾进行丢弃。

 

三、意见建议

由于垃圾分类标准主要是依据末端垃圾处置方式而确定,并伴随有不确定性,国家在设置分类标准应当要考虑立法与分类标准、中央与地方、农村与城市之间分类标准的进行区分。

从垃圾分类实践来看,分类标准必然经历由“简单”到“细致”的过程,在出台垃圾分类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分类标准的动态性;由于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生活垃圾处置装置的不同,在使用中央层级立法中的分类标准时,还应当允许地方立法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分类标准。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方式不同,产生的垃圾也不相同,在充分考虑农村特殊性的基础上,分类标准应当依据农村与城市的特殊性进行划分。

国家垃圾分类标准应明确要求厂家生产的产品在外包装上或标签上醒目的位置标明属于哪一类型的垃圾,让分类者有的放矢。不标明垃圾分类的产品弃之物,不得生产流通,在一个循环印刷外包装产品周期过后,定时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

 

文/张景颇 张颢(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质检所 奎文区政府办)